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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外卖骑手参与网络餐饮监督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26年04月29日13: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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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外卖骑手积极参与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推动我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卖骑手向市场监管局部门举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一)使用假证套证、一证多店、无证经营、证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或平台公示地址与入网经营者实际取餐地址不符,且未按规定公示变更信息的;

 

(二)未在经营者信息页面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规范使用封签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的;

 

(三)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健康证过期;

 

(四)生产经营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六)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邮箱(qjsjtsjb@163.com)、微信(微信号:qjscjg)、电话0570-2831931(工作日830-1730期间)等方式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由相关单位进行登记,依法定程序处理举报线索。举报需提供:被举报店铺详细信息、具体违法事项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照片、视频、截屏等)。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但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需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实施奖励发放。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奖励:

 

(一)责令改正的,给予价值30元等值奖励;

 

(二)立案查处的,酌情给予价值50元至100元等值奖励;

 

(三)经查实为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细则》给予奖励。

 

1000元以内(含1000元)等值奖励以手机话费、消费券、小额红包等非现金形式发放,具体方式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的审批及发放工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发放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可以适当延迟奖励发放时限,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由两人及以上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件举报实施奖励;举报人提供多个违法线索或举报多个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一案件处理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相关线索已事先被监管部门掌握的除外。

 

第八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捏造事实,骗取举报奖励,由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截留、挪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被举报对象为衢江区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举报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截止20261231日。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27

 

区市监发〔202613号:《衢江区外卖骑手参与网络餐饮监督奖励办法(试行)》.pdf     

 

 

 

 

 

 

 

(附件点击此处跳转原文下载)

来源: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官网


友情链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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